(2017)浙0304执4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廖乾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廖乾国,郑碧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4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一层、七层至九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2132-1。法定代表人钱平。被执行人廖乾国,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郑碧芙,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廖乾国、郑碧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04民初1286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4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48905.9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廖乾国、郑碧芙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2017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廖乾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4执437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廖乾国、郑碧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相隆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宣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