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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长乐、蓬莱市南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长乐,蓬莱市南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357号申请人:孙长乐,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蓬莱市。被申请人:蓬莱市南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5965720840。申请人孙长乐与被申请人蓬莱市南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70000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蓬莱市登州镇长裕村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蓬莱市南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高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