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司惩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邓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德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黔0524司惩98号被拘留人邓德凤,女,1956年6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7)黔0524执453号陈果申请执行王强、冯其美、邓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9日向邓德凤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王强、冯其美、邓德凤立即履行本院(2017)黔0524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陈果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但王强、冯其美、邓德凤未履行。经查,被拘留人邓德凤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拒不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工作,依法应予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邓德凤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