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马少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刑初85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少军,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2011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7)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少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汤某、被告人马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马少军在绍兴市越城区迪荡便民中心73号窗口,趁被害人刘某办业务不备之际,采用扒窃的方式,窃得其双肩包内的价值人民币3113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只。2017年5月30日5时许,被告人马少军在江西省景德镇水晶璞邸宾馆8402房间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未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少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陈某、金某、许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马少军的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少军曾因犯盗窃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少军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少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少军折价退赔给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1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琍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