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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上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东山王封煤业有限公司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东山王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太原东山王封煤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并仲裁字第127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东山王封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9154.04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2679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林平审 判 员  张 涛助理审判员  郭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温梦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