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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鞠爱莉、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爱莉,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鞠爱莉,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建业路3号吉祥大厦D栋7A室,组织机构代码71737884-4。法定代表人:萧忠明,总经理。原告鞠爱莉与被告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的(2011)同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鞠爱莉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93656.5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2.截至2017年10月18日,本院受理的以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共计11件,基于系列案件的特殊性,自2015年至2017年,本院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褒美村上埔桥北侧的房产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轮候查封,该房产将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变卖,我院已于2017年10月向该院送达参与分配函,要求参与分配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之款项。除上述房产外,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鞠爱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之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因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的处置工作尚未完成,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康平审判员  许书武审判员  许金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佳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