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鹰潭市福神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鹰潭市福神汽贸有限公司,陈灿,徐文林,鹰潭市鹰龙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福神实业有限公司,宋易鸿,陈日,张栖岚,朱秋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执保2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交通路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08599935273。负责人:张勇,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鹰潭市福神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工业园区六路北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0736354134Q。法定代表人:宋易鸿,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陈灿,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徐文林,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鹰潭市鹰龙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320国道收费站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0759999091B。法定代表人:罗小兰,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福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开发区庐山南大道枫庐新开地1栋H单元住宅4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7872698897。法定代表人:宋易鸿,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宋易鸿,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陈日,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张栖岚,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朱秋音,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个体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诉被申请人鹰潭市福神汽贸有限公司、陈灿、徐文林、鹰潭市鹰龙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福神实业有限公司、宋易鸿、陈日、张栖岚、朱秋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鹰潭市福神汽贸有限公司、陈灿、徐文林、鹰潭市鹰龙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福神实业有限公司、宋易鸿、陈日、张栖岚、朱秋音价值1214.3804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福神汽贸有限公司、陈灿、徐文林、鹰潭市鹰龙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福神实业有限公司、宋易鸿、陈日、张栖岚、朱秋音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二百一十四万三千八百零四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景洪审判员 汪险峰审判员 程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静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