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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特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慧、毕顺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慧,毕顺传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229号申请人:高慧,女,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淑霞,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毕顺传,男,汉族,1960年5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高慧、毕顺传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高慧与毕顺传因服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20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毕顺传欠高慧20000元,由毕顺传于2017年12月31日前退还高慧1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18年5月31日前退还。若毕顺传第一笔款项未按期付清,则高慧有权要求毕顺传退还全部剩余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高慧、毕顺传于2017年10月20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