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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撤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清与魏又梅、张涛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清,魏又梅,张涛,张弦,张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撤3号原告:张清,女,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南漳县。委托代理人:鲁德文,系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魏又梅,女,194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被告:张涛,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被告:张弦,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张莹,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原告张清与被告魏又梅、张涛、张弦、张莹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张清负担。审 判 长  赵 旭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