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文运华、周海兰与被告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运华,周海兰,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3186号原告文运华,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郴州市。原告周海兰,女,1979年5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阳志华,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泓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少勤,男,1953年11月27日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南省。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运华、周海兰与被告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运华、周海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文运华、周海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运华、周海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文运华、周海兰承担。审判员 曾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韵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