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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2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赖志军、旷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赖志军,旷小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492号之一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萍乡市跃进北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2556263C。负责人:王XX,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该公司合规专员。被告:赖志军,男,1979年3月6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旷小燕,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告赖志军、旷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18元,减半收取计1209元,由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承担。审判员  叶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谢雨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