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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赵垒与方高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垒,方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赵垒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赵佳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原告兄弟。被执行人:方高成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赵垒与方高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垒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方高成名下车牌号为浙A×××××号车辆已被(2017)浙0127执1018号案件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名下房产也被拍卖,本案共分配7429元,诉讼费、执行费已缴纳,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赵垒案款47071元及利息。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垒如发现被执行人方高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