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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康区唐江镇富强砖厂与钟家良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康区唐江镇富强砖厂,钟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南康区唐江镇富强砖厂,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经营者刘光福,男,汉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钟家良,男,汉族,1967年5月9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南康区唐江镇富强砖厂与钟家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48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715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02民初4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