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23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俊贤与赵强、程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贤,赵强,程荣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民初1550号原告:马俊贤,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赵强,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程荣坤,女,满族,住址同被告赵强。原告马俊贤诉被告赵强、程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俊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1月21日,被告赵强向我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3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于当日给我出具借据一份。事后我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赵强立即偿还欠我的借款1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并申请撤回对被告程荣坤的诉讼请求。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赵强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被告赵强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3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此款被告赵强至今未偿还。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程荣坤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据1份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强向原告马俊贤借款1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借款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赵强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身权利所做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俊贤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荣海人民陪审员  梁中权人民陪审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