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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1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昌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昌荣,黄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广昌县建设东路27号。法定代表人叶绿,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绍财,男,汉族,广昌人,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谢昌荣,男,1974年出生,汉族,广昌人,居民,住广昌县。被执行人黄小金,女,1975出生,汉族。广昌人,居民,住广昌县。本院(2016)赣1030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谢昌荣、黄小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谢昌荣、黄小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小金在中国工商银行15×××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13.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