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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韩耀光与安阳市润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耀光,安阳市润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463号原告韩耀光,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安阳市润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枣乡大道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赵俊杰,经理。委托代理人窦新平,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耀光与被告安阳市润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耀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耀光承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晓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