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平舆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化某某罚金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人民法院,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平舆县东皇大道193。被执行人化某某,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谭庄镇大连湖村一组。身份证号码:41272319198211102937。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平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化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化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成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