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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方贺彩诉被告王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贺彩,王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856号原告:方贺彩,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辉,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彪,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泉,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贺彩诉被告王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贺彩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贺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贺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贺彩负担。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