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六公鸡(又名杨六)申请执行内蒙古畅生源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六公鸡,内蒙古畅生源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966号申请执行人:杨六公鸡(又名杨六),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内蒙古畅生源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刘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六公鸡(又名杨六)申请执行内蒙古畅生源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8民终1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