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执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某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马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2190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01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某某、罗某某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60754.89元(利息及罚息算至2016年1月25日止,2016年1月26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合约定另行计算)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88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基于涉案抵押担保房产正在清理中,不利于抵押担保房产的有效处置,而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的行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01执2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毅审判员 陈莉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