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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蔡永桂与朱教育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永桂,朱教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蔡永桂,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朱教育,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蔡永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教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皖1621民初40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621执260号案件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显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