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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7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金校顺与杨永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校顺,杨永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7770号原告:金校顺,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浩锋,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明,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向洋大道25号。原告金校顺与被告杨永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校顺撤诉。案件受理费3168元,减半收取计1584元,由金校顺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煜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