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树云、吴星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云,吴星棣,杨梦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张树云,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申请执行人:吴星棣,男,199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申请执行人:杨梦瑜,女,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市府路吉祥新家园30-9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云、吴星棣、杨梦瑜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与被执行人联系并送达执行通知等文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将案件款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民初7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