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4执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晓慧与彭玉斌、阳慧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慧,彭玉斌,阳慧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晓慧,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彭玉斌,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所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阳慧连,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张晓慧与被执行人彭玉斌、阳慧连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2010)东民一初字第170号(2010)东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新云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调查了银行、房产、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东民一初字第170号(2010)东���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艺平审判员  文艳平审判员  陈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冬兰校对责任人:文艳平打印责任人:康冬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