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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天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54号申请执行人: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福康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赵成云,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天波,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24民督26号支付令。因被执行人王天波未按支付令履行,申请执行人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王天波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王天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水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4执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汪        烈        涛审判员 林重播审判员邵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进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