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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玉华、李燕平等与武汉东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华,李燕平,武汉东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251号之一原告:肖玉华,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李燕平,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武汉东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路特*号*楼*号。法定代表人:武为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岩,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肖玉华、李燕平与被告武汉东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11月7日,原告肖玉华、李燕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玉华、李燕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玉华、李燕平负担。审 判 长 祝 玲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余秀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张大国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