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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3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韩信太、俞培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信太,俞培福,游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502号申请执行人韩信太,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俞培福,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游秀林,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韩信太与被执行人俞培福、游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俞培福、游秀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信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俞培福、游秀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韩信太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俞培福、游秀林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俞培福、游秀林有若干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俞培福、游秀林名下有房产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俞培福、游秀林名下没有车辆信息。经向福清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调查,被执行人俞培福名下有效证件,本院与向福清市公安局发出通报备案限制其出境。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作出决定,将俞培福、游秀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武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