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348号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兆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华,吉林瀛华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莉莉,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被告: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法定代表人:刘贵生,该公司经理。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后无法提供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退还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文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