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5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辰与黄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辰,黄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5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辰,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女子学院教师,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系王辰之夫),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河,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女子学院教师,住济南市。上诉人王辰因与被上诉人黄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3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辰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黄河一审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用由黄河负担。事实与理由:1、���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漏水发生的原因在于自来水输水管道破裂。王辰已对输水管道进行了维修,漏水问题彻底解决,不存在一审认定的“自2016年ll月份至今,王辰并未对其房屋及室内管道进行维修……”的情况。(2)王辰一直在配合解决漏水问题,认定因王辰不作为导致黄河财产损失是错误的。黄河2016年再次发现漏水后并未第一时间通知王辰,对于因信息传递延误导致的损失扩大,不应认定王辰不作为。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害而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02条明确规定,相邻房屋滴水纠纷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一审法院援引与本案无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审判决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是关于利用邻地的相邻关系的规定,本案并不存在利用黄河不动产的情形,因而第九十二条在本案中并不适用;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与本案无关。其次,涉案房屋因存在质量问题而未经竣工综合验收,通过王辰改用明管解决日常生活用水问题后漏水即停止的客观事实,可以证实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王辰不存在不当使用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无过错。3、对于王辰主张的房屋质量问题,一审法院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处理,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漏水是因存在质量问题而引起,那么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通过的工程交付使用,且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其对黄河的财产损害有过错,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在漏水原因未查清的情况下,仅根据黄河财产损害的客观事实,就判令王辰应承担侵权责任,是错误的。其次,虽然未经鉴定,但建设单位使用的自来水输水管道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建设单位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了侵权损害结果,与本案同属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建设单位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程序遗漏了必要当事人。黄河辩称,1、原判决认定对其房屋进行维修,但王辰仅提到了对疏水管道进行维修,但是我可以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以此证明房屋并未进行彻底恢复,依然有滴水、渗水的现象。2、2017年9月7日,黄河、王辰共同见证了卫生间屋顶存在滴水现象,当时在场的还有学校物业工作人员,且有录音证明。以上两条反驳王辰在上诉状中所述的一审法院认定错误的问题。黄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l、判令王辰限期检修自己房产并彻底排除对黄河房屋的漏水妨害,为申请人维修提供必要条件;2、判令王辰赔偿黄河各项损失4148元(含财产损失2648元、鉴定费1500元);3、诉讼费由王辰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河、王辰均系山东女子学院的职工,双方均出资购买了该院的教职工宿舍,黄河购买9号楼3单元501室,王辰购买黄河楼上的601室,房屋于2009年1月份交付使用。2016年11月份,黄河居住的501室屋顶渗水、漏水,造成吊顶和墙面发霉、墙皮脱落及卫生间部分地板受潮,经物业检查系楼上的601房屋管道破裂导致黄河屋顶渗水、漏水。王辰称其居住的601室自2009年交房就存在自来水管道漏水问题,而非黄河陈述2016年才开始漏水,故黄河的501房顶漏水系因房屋管道存在质量问题造成,黄河应当向房屋的建设单位主张权利,王辰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黄河称最开始出现屋顶渗水是在2014年,经过维修后2016年11月再次出现漏水,2014年之前屋顶从��出现过漏水现象。黄河、王辰之间就排除漏水及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黄河诉至法院。诉讼中,黄河就漏水造成的房屋内修复费用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技术室委托至烟台天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单位出具烟评价估字[2017]第JNTPJNCQFY201731317—56号价格评估报告书,鉴定意见为:在鉴定基准日501室内卫生间吊顶及屋顶、卫生间与餐厅夹墙、卫生间与客厅夹墙、客厅走廊吊顶及屋顶、卫生间门口地板修复费用为2648元。黄河为此支出鉴定费15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黄河、王辰分别出资购买了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宿舍9号楼3单元501室和601室,黄河住在王辰楼下,黄河、王辰之间为楼上楼下的相邻关系,王辰虽然享有对601室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但不应当损害其他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王辰居住的601室房屋管道漏水导致黄河的501室屋顶渗水、漏水,对楼下黄河居住的501室造成损害,王辰作为601室房屋的权利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但自2016年11月份至今,王辰并未对其房屋及室内管道进行维修,排除管道漏水问题,其不作为导致了黄河财产损失,黄河要求王辰限期维修其居住的601室并排除对黄河501室房屋的漏水妨害,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虽然王辰称房屋管道自2009年交房时就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且其主张的质量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因漏水问题导致黄河财产损失,黄河要求王辰予以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财产损失价值经鉴定,修复费用为2648,予以支持。同时因鉴定导致黄河支出鉴定费l500元,应当由王辰承担,黄河要求王辰赔偿鉴定费1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黄河要求判令王辰为黄河维修提供必要条件的请求,系诉讼请求不明确,无法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其居住的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宿舍楼9号楼3单元601室进行检查并维修至不再向黄河居住的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宿舍楼9号楼3单元501室漏水;二、王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河财产损失修复费用2648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4148元;三、驳回黄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辰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王辰提交证据三份:1、证明一份,证实在2009年入住时即存在自来水管道漏水问题;2、两组照片,证明王辰2016年12月,为配合查找漏水点接了软管解决生活用水问题,且在卫生间也接了明管;3、王辰自家漏水的照片,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黄河认为王辰所提交的第1、3项证据与本案无关,对第2项证据不予认可。黄河提交证据两份:1、录音一段,拟证明2017年9月7日下午,黄河曾与王辰沟通漏水问题,王辰表示已经换了明管,并且2015年和黄河共同出资维修了水管,若漏水问题仍存在,她别无他法;2、黄河另提交2017年9月7日房屋漏水照片一���。王辰质证认为接了明管以后仍然漏水,说明漏水的原因已经不能归结于王辰。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河与王辰房屋为相邻关系,对其各自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王辰房屋漏水造成了黄河财产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要求王辰赔偿损失并排除漏水妨害,并无不当。关于王辰上诉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因王辰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无法处理。综上所述,王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立营审判员 刘彦亭审判员 武绍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