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2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敬春辉
被执行人:郭丽凤
被执行人:张国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敬春辉与被执行人郭丽凤、张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应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景芳
审判员 孙占生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冮 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