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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7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梁某2、梁某1与梁某6、梁某4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7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1(兼梁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2,男,1933年3月4日出生。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才,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3,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4(兼梁某3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8年6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5,女,1956年2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6,女,1965年8月6日出生。上诉人梁某1、梁某2因与被上诉人梁某3、梁某5、梁某4、梁某6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9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1、梁某2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1、梁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1、梁某2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梁某1、梁某2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冰审判员 刘国俊审判员 刘新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