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北京正仁利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书馨,北京正仁利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809号申请执行人:米书馨,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被执行人:北京正仁利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38XXXX),住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号奥宇孵化器第二基地404室。法定代表人:郑伟,总经理。米书馨申请执行北京正仁利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米书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正仁利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8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33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33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98.85元、工资5237.93元、经济补偿金8137.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正仁利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正仁利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米书馨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正仁利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米书馨申请执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8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33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33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98.85元、工资5237.93元、经济补偿金8137.5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米书馨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正仁利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米书馨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正仁利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佳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