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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初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蒋娅丽诉被告陈苏文、永州市馨园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娅丽,陈苏文,永州市馨园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第1788号原告:蒋娅丽,女,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远县舜陵街道天马建材市场。被告:陈苏文,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远县舜陵街道泠江路**号。被告:永州市馨园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远县舜陵镇舜帝广场斜对面。法定代表人:樊梅娟,公司责任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娅丽诉被告陈苏文、永州市馨园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蒋娅丽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娅丽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娅丽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员  钱小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