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41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光德与被申请人黄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15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光德,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黄凯,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人朱光德与被申请人黄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皖1802民初415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黄凯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希达小区D13幢501室房屋,保全价值5万元,期限三年。申请人朱光德于2017年10月20日以借款已归还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凯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希达小区D13幢50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星云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