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袁武、王丽娟、桑胜、杨运雄、阮红申请执行江斌、蒲容、徐林、郑方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武,王丽娟,桑胜,杨运雄,阮红,江斌,蒲容,徐林,郑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武,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申请执行人:桑胜,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申请执行人:杨运雄,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南津路。申请执行人:阮红,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渠河南路。被执行人:江斌,男,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被执行人:蒲容,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小北街。被执行人:徐林,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大东街。被执行人:郑方敏,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开善路。袁武、王丽娟、桑胜、杨运雄、阮红申请执行江斌、蒲容、徐林、郑方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船山民保字第3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袁武、王丽娟共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政府西街房屋。现因本院作出的(2016)川0903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袁武、王丽娟共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政府西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