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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献章申请李际根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献章,李际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715号申请执行人李献章,男,汉族,1951年5月9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普庆村7组321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5105098331。被执行人李际根,男,汉族,1954年10月4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普庆村9组439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495410048314。李献章申请李际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26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献章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做的(2017)湘0626民初51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均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初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