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民政府与被申请执行人肖运生非诉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德市人民政府,肖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02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法定代表人曹立军,代市长。委托代理人吕志强,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代春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肖运生,男,1949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01094906265012,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路104号5组104号。委托代理人肖慧秦(系肖运生之子),男,1974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0109740503851X,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路104号5组104号,系一般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常政征补[2016]2—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吕志强、代春明,被执行人肖运生及委托代理人肖慧秦到庭参加了听证会。本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常德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常政征补[2016]2—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一、对被征收人肖运生给予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1、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产权房屋补偿136400元;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设施补偿27161元;自建房屋补偿44997元;三个月临时安置费为1800元;搬迁费为2000元;以上共计212358元,已由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办公室专户足额储存,被征收人可随时领取。2、选择产权调换的,供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洞北社区“盛世佳园”住宅小区多层房屋范围内。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至补偿决定书生效后15日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选择房屋并在选房后与征收部门结算,相互找补产权调换的差价;逾期不选择房屋或未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相互找补产权调换差价的,视为放弃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征收人只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二、限被征收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办公室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其所属住房腾空。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3日,常德市人民政府作出常政棚建[2015]2-1号《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书》,决定将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北路以东、让王路以南、文峰路以西、演舞堆社区以北区域内所涉及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并决定由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2016年3月9日更名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拆办)具体实施该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2015年10月9日,征拆办发布了《常德经开发区沅水二桥西大片棚改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2015年10月20日,征拆办在原第四运输公司召开棚改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动员大会。2016年3月18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沅水二桥西大片棚改项目涉及常英学校建设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并附有方案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19日,征拆办在水电八局征收办会议室召开了被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到会拆迁户的意见。同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沅水二桥西大片棚改项目涉及常英学校建设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意见情况的公告》。2016年4月15日,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洞庭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了棚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6年4月21日,常德市人民政府作出常政征公告[2016]2-3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沅水二桥西大片棚改项目(涉及常英学校建设)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该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予以征收。同时对《沅水二桥西大片棚改项目(涉及常英学校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告。肖运生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之内,征拆办经入户调查查明并对房屋性质认定结果进行了公示。2016年5月19日,经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多数被征收人投票,依法选定了湖南公信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常德公信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被征收的有证房屋、自建房屋、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进行了价值评估,并作出了湘公房征字(2016)第3-106号分户评估报告书。被征收人房屋有证部分评估价值136400元,自建无证部分评估价值44997元,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价值27161元,评估报告于2016年6月7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因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执行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常政征补[2016]2-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6年12月29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征收人发出了催告通知书,要求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领取补偿款,至今仍未履行腾房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常政征补[2016]2-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故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常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常政征补[2016]2-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二、本案执行费3085元,由被执行人肖运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兴惠审 判 员 曾宪元人民陪审员 罗朝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贺杨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