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汉文与被告李尔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文,李尔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764号原告:陈汉文,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被告:李尔义,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原告陈汉文与被告李尔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陈汉文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李汉文负担。审判员 商惜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