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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汉文与被告李尔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文,李尔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764号原告:陈汉文,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被告:李尔义,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原告陈汉文与被告李尔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陈汉文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李汉文负担。审判员  商惜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