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刘万芳、刘淑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芳,刘淑英,孙林林,孙松,凌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执99号申请执行人:刘万芳,女,193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平阴县,系被害人孙某之母。申请执行人:刘淑英,女,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平阴县,系被害人孙某之妻。申请执行人:孙林林,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山东春格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系被害人孙某之女。申请执行人:孙松,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于,汉族,大学文化,海尔集团职工,住青岛市四方区,系被害人孙某之子。被执行人:凌涛,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地济南市平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凌涛的商业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未发现财产;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登记房产;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家庭经济条件差,现无赔偿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58953.5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刘俊峰审判员 周怀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