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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石棉县麟端焙砂厂一分厂与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棉县麟端焙砂厂一分厂,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277号申请人:石棉县麟端焙砂厂一分厂。负责人:常荣兰,地址:四川省雅安市。被执行人: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梁峰,地址:会东县铁柳乡。申请人石棉县麟端焙砂厂一分厂与被执行人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石棉县麟端焙砂厂一分厂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下义务:执行标的745146.00元,垫支诉讼费10446.00元,申请执行费9956.00元。但被执行人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案款579287.00元,剩余176305.00元未给付。现申请人石棉县麟端焙砂厂一分厂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石棉县麟端焙砂厂一分厂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顺军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