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海龙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那达慕东街支行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海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那达慕东街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150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海龙,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好斯,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那达慕东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那达慕大街北侧银座商业广场一楼。负责人:李建秋,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盟分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其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达慕东街支行副行长。上诉人杨海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那达慕东街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5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海龙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海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5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杨海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杨海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杨海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哈斯图雅审判员 萨仁其其格审判员 刘 剑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雅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