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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克敏与被执行人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克敏,刘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345号申请人:史克敏,女,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刘晓玲,女,196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史克敏与被执行人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7)苏0116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刘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史克敏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刘晓玲负担(原告史克敏已垫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依职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只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即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回执行申请的事实,有申请书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徐 伟审 判 员  沈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助理审判员  杜道靖书 记 员  陈晓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