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3898秦春红与朱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春红,朱冬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3898号原告:秦春红,女,1978年12月5日生,土家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怀金琳,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冬明,男,1979年12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原告秦春红诉被告朱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秦春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春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春红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秦春红已预交),由秦春红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徐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