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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3898秦春红与朱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春红,朱冬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3898号原告:秦春红,女,1978年12月5日生,土家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怀金琳,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冬明,男,1979年12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原告秦春红诉被告朱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秦春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春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春红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秦春红已预交),由秦春红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徐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