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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4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邵林垚与宁波力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李海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林垚,宁波力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李海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183号原告:邵林垚,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荷浓,浙江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浙江甬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波力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254P2G),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上桥村金桥路6号。负责人:万原文,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海洪,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邵林垚与被告宁波力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李海洪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邵林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邵林垚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力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李海洪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林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邵林垚负担。审 判 长  黄德义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人民陪审员  叶定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章灵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