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毛程与被申请人虞蘅、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程,虞蘅,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877号申请人:毛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申请人:虞蘅,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申请人: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虞蘅,董事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毛程与被申请人虞蘅、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毛程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虞蘅、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虞蘅、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