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7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桂坤与梁家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坤,梁家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168号原告:李桂坤,男,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区,现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葵阳,均系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凯恒,均系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家骏,男,1975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现在番禺监狱服刑。原告李桂坤诉被告梁家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梁家骏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番禺监狱服刑;原告李桂坤亦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吴绪源审判员梁丹妮审判员仇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赵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