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高俊、黄香红与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高俊,黄香红,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7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高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香红,女,汉族。被执行人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河东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施朱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罗高俊、黄香红与被执行人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高俊、黄香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房产、车辆、银行、工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高俊、黄香红发现被执行人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峰审 判 员 徐雅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思思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