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16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诉陕西业坤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延安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业坤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延安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67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法定代表人:孔庆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斌,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陕西业坤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延安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法定代表人:韩汭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业坤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延安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陕0204民初1675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业坤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延安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279519.6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期限为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业坤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延安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对于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业坤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延安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79519.6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案件申请费1918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