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文娟与慈溪聚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娟,慈溪聚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456号原告:陆文娟,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宗汉街道高王村尚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忠良,男,194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公,住慈溪市宗汉街道高王村尚家市,被告:慈溪聚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前应路1318号405室,组织机构代码:34048872-7法定代表人:邹学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陆文娟诉被告慈溪聚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陆文娟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聚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文娟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马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