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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建军、沧州忠冠管件阀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沧州忠冠管件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沧州忠冠管件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张官屯乡西叶庙村,组织机构代码91130921678527404Q。本院在执行王建军与沧州忠冠管件阀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已死亡,公司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时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理审判员  宗 帅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振海 搜索“”